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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货 | 中级经济法——必背的56个法条,掌握就得分!



中级经济法必背法条




1、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2、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接受担保的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上述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3、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4、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5、出资人以符合法定条件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后,因市场变化或者其他客观因素导致出资财产贬值,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该出资人承担补足出资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6、出资人已经就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但未交付给公司使用,公司或者其他股东主张其向公司交付,并在实际交付之前不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7、根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8、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9、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1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1~2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10、根据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 2/3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11、根据规定,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


12、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


13、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股东之外的人转让股权,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应当经其他股东(不包括转让股权的股东)过半数同意,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14、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15、对于强制执行转让的股权在其他股东放弃购买后,只能以拍卖、变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股权,而不能直接抽回已经投资的资产。


16、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①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②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③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17、股东代表诉讼or股东直接诉讼


18、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协议另有约定除外。


19、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0、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21、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2、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3、协议退伙源于合伙人的主观上的退伙意愿,当然退伙是因客观原因导致合伙人无法履行义务引起退伙,除名是由于合伙人存在不利于合伙企业的行为导致退伙。


24、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25、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26、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3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27、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发行,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每次发行对象不得超过200人。


28、票据丧失后可以采取的补救措施为挂失止付、公示催告和普通诉讼。


29、票据金额、出票日期和收款人名称不能更改,否则票据无效。


30、因税收、继承、赠与等方式而取得的票据,只要持票人依法举证其合法取得票据的方式,证明其汇票权利,就能享有票据上的权利。


31、根据规定,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32、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同拒绝承兑。


33、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


34、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等都属于要约邀请。广告一般情况下属于要约邀请,但如果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35、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


36、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37、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38、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39、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证人为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的,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债权人自行承担。


40、不具有完全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以保证人身份订立保证合同后,又以自己没有代偿能力要求免除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1、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如果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有这样的条款,该条款无效。


42、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致使抵押财产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该抵押财产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


43、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44、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45、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


46、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视为变更定金合同;收受定金一方提出异议并拒绝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


47、债权人转让权利的,无须债务人同意,但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48、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时,如果抵押人未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人对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抵押人已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权实现造成承租人的损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担。


49、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


50、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51、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如未经出租人同意,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52、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53、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54、借贷双方未约定逾期利率的,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55、超过36%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 


56、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得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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