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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重要知识点:非上市公众公司


非上市公众公司

【考点1】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界定(★★★)(P233)

1.非上市公众公司的概念

非上市公众公司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其股票未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1)股票向特定对象发行或者转让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

(2)股票公开转让。

2.向特定对象转让

(1)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向特定对象转让后股东未超过200人的,不属于非上市公众公司,无须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

(2)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向特定对象转让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应当自该行为发生之日起3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成为非上市公众公司。如果股份有限公司在3个月内将股东人数降至200人以内的,可以不向中国证监会提出核准申请。

3.股票公开转让

(1)只要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不论其股东人数是否超过200人,该公司均成为非上市公众公司。

(2)申请公开转让之前,股东人数已经超过200人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

(3)申请公开转让之前,股东人数未超过200人的,豁免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由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进行审查。

4.向特定对象发行

(1)股东人数未超过200人的股份有限公司因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导致股东人数累计超过200人的,必须经过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成为非上市公众公司。

(2)已经成为非上市公众公司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必须经过中国证监会的核准。但是,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股票的非上市公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不超过200人的,豁免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由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管理。

【考点2】非上市公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P234)

1.特定对象的范围

非上市公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只能是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定对象:

(1)公司股东;

(2)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

(3)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的自然人投资者、法人投资者及其他经济组织。

【解释】股票未公开转让的公司确定发行对象时,符合第(3)项规定的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35名。

2.公司决议

(1)发行人董事会应当依法就本次股票发行的具体方案作出决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股东大会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2)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董事.股东参与认购或者与认购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应当回避表决。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中国证监会核准

(1)公司申请定向发行股票,可以申请一次核准,分期发行。

(2)自中国证监会予以核准之日起,公司应当在3个月内完成首期发行,剩余数量应当在12个月内发行完毕。首期发行数量应当不少于总发行数量的50%,剩余各期发行的数量由公司自行确定。

(3)超过核准文件限定的有效期未发行的,必须重新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发行。

【考点3】非上市公众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P235)

1.发行条件

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进行公开转让的公众公司可以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应当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公众公司申请公开发行,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2)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最近3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

(3)依法规范经营,最近3年内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最近12个月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2.股东大会决议

(1)股东大会就公开发行股票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2)公司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应当对出席会议的持股比例在10%以下的股东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予以披露。

(3)公司就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召开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公司还可以通过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相关链接1】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就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作出决议,除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外,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应当单独统计并予以披露。

【相关链接2】上市公司就重大资产重组事宜召开股东大会,应当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提供网络投票和其他合法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3.中国证监会核准

公司应当持申请文件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申请文件应当包括但不限于:

(1)公开发行说明书;

(2)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3)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4)保荐人出具的股票发行保荐书;

(5)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自律监管意见。

4.承销

公众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应当聘请具有证券承销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承销。

5.保荐人

公众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应当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人。保荐人持续督导期间为公开发行完成后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2个完整会计年度。

6.发行价格和发行对象

(1)公众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可以与主承销商自主协商直接定价,也可以通过合格投资者网上竞价,或者网下询价等方式确定股票发行价格和发行对象。

(2)通过网下询价方式确定股票发行价格和发行对象的,询价对象应当是经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的网下投资者。

【考点4】对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监管(★)(P236)

1.挂牌公司

根据中国证监会2019年12月20日公布的《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的非上市公众公司(以下简称“挂牌公司”):

(1)精选层挂牌公司应当披露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2)创新层、基础层挂牌公司应当披露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

(3)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

(4)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5)挂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2.不挂牌公司

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非上市公众公司(以下简称“不挂牌公司”),不得采用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转让股份,也不得在未经国务院批准的证券交易场所转让股份,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发行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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