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备考辅导第十章4
第四节 技术合同
一、技术合同的无效与可撤销(P419)
1、无效合同的界定(2005年多选题)
(1)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科研组织订立的技术合同,经法人授权或者认可的,视为法人订立的合同,由法人承担责任;未经法人授权或者认可的,由该科研组织成员共同承担责任。
(2)生产产品或者提供服务依法应当经过但未经过有关部门审批或者取得行政许可的,不影响当事人订立的相关技术合同的效力。当事人对办理审批或者行政许可义务没有约定的,由“实施技术”的一方负责办理。
(3)当事人一方采取欺诈手段,就其现有技术成果作为研究开发标的与他人订立委托开发合同收取研究开发费用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撤销合同。
【例题?多选题】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技术合同有下列情形时,导致技术合同无效的有( )。(2005年)
A、技术提供方限制技术接受方从其他来源获得与技术提供方类似技术的
B、法人内部从事技术开发的课题组未经法人授权或者认可,与他人订立技术合同的
C、技术接受方生产产品应当取得行政许可而未取得的
D、技术提供方限制技术接受方在合同标的技术基础上进行新的研究开发的
【答案】AD
【解析】(1)选项B:法人内部从事技术开发的课题组未经法人授权或者认可,与他人订立的技术合同,合同有效:①经法人认可的,由法人承担责任;②未经法人认可的,由课题组承担责任;(2)选项C:生产产品或者提供服务依法应当经过但未经过有关部门审批或者取得行政许可的,不影响当事人订立的相关技术合同的效力。
2、合同无效的处理
(1)技术合同被确认无效后,技术开发合同的研究人已经履行或者部分履行了约定的义务,并且造成合同无效的过错在对方的,对其已经履行部分应当收取的研究开发经费,可以认定为因对方原因导致合同无效给其造成的损失。
(2)技术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因履行合同所完成的新技术成果的权利归属和利益分享,当事人不能重新协议确定的,由“完成技术成果的一方”享有。
(3)侵害他人技术秘密的技术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善意取得该技术秘密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在其取得时的范围内继续使用该技术秘密,但应当向权利人支付合理的使用费并承担保密义务。不论使用人是否继续使用,均应向权利人支付已使用期间的使用费。使用人已经向无效合同的让与人支付的使用费,应当由让与人负责返还。但双方恶意串通的,属于共同侵权,侵权人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取得技术秘密的当事人不得继续使用该技术秘密。
【例题?多选题】甲公司非法窃取竞争对手乙公司最新开发的一项技术秘密成果,与丙公司签订转让合同,约定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一笔转让费后拥有并使用该技术秘密。乙公司得知后,主张甲与丙之间的合同无效,并要求赔偿损失。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
A、如丙公司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甲公司窃取技术秘密的事实,则甲丙间的合同有效
B、如丙公司为善意,有权继续使用该技术秘密,乙公司不得要求丙公司支付费用,只能要求甲公司承担责任
C、如丙公司明知甲公司窃取技术秘密的事实仍与其订立合同,不得继续使用该技术秘密,并应当与甲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D、不论丙公司取得该技术秘密权时是否为善意,该技术转让合同均无效
【答案】CD
二、技术合同价款的支付方式(2002年多选题)(P421)
1、一次总算、一次总付;
2、一次总算、分期支付;
3、提成支付;
4、提成支付附加预付入门费。
三、技术合同的法定解除(P421)
1、技术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30日内仍未履行,对方当事人有权主张解除合同。
2、当事人在催告通知中附有履行期限且该期限超过30日的,在该履行期限届满后方可有权提出解除合同的主张。
四、职务技术成果(P421)
1、职务技术成果的界定
(1)履行法人的岗位职责或者承担法人交付的技术开发任务完成的技术成果;
(2)离职后“1年内”继续从事与其原岗位职责或者原单位交付的技术开发任务有关的技术开发工作而完成的技术成果;
(3)主要利用法人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技术成果。
【解释1】(1)对利用法人提供的物质技术条件,约定返还资金或者缴纳使用费的,不属于职务技术成果;(2)在技术成果“完成后”利用法人的物质技术条件进行验证、测试的,不属于职务技术成果。
【解释2】个人完成的技术成果,属于执行“原单位”的工作任务,又主要利用的“现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的,应当按照双方单位的协议确定权益。
2、职务技术成果的权利归属
(1)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法人,法人可以就该项技术成果订立技术合同。
(2)法人订立技术合同转让职务技术成果时,“完成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五、技术开发合同(P423)
1、委托开发
(1)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
(2)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
(3)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权。
【例题?多选题】甲研究所与刘某签订了一份技术开发合同,约定由刘某为甲研究所开发一套软件。3个月后,刘某按约定交付了技术成果,甲研究所未按约定支付报酬。由于没有约定技术成果的归属,双方发生争执。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有( )。
A、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刘某,但刘某无权获得报酬
B、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刘某,且刘某有权获得约定的报酬
C、如果刘某转让专利申请权,甲研究所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D、如果刘某取得专利权,甲研究所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
【答案】BCD
2、合作开发
(1)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
(2)当事人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不得申请专利。
(3)当事人一方放弃申请专利的,另一方可以申请专利。
(4)当事人一方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其他各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例题?单选题】甲、乙、丙三方合作研发一项新技术,合作开发合同中未约定该技术成果的权利归属。新技术研发成功后,乙、丙提出申请专利,甲不同意。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专利申请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乙、丙不得去申请专利
B、甲应当把专利申请权转让给乙、丙
C、乙、丙可以去申请专利,取得专利权后,归乙、丙共同享有
D、乙、丙可以去申请专利,取得专利权后,归甲、乙、丙共同享有
【答案】A
3、委托开发或者合作开发完成的“技术秘密”
(1)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以及利益的分配办法,由当事人约定。
(2)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按照《合同法》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当事人均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包括当事人均有不经对方同意而自己使用或者以“普通使用许可”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技术秘密,并“独占”由此所获利益的权利。当事人一方将技术秘密成果的转让权让与他人,或者以“独占或者排他使用许可”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技术秘密,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追认的,应当认定该让与或者许可行为无效。
六、技术转让合同(P423-425)
1、技术转让合同的标的仅限于“现有特定的专利、专利申请、技术秘密”,不包括“尚未研究开发”的技术成果以及不涉及“专利、专利申请、技术秘密”的知识、技术、经验和信息。
2、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技术秘密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3、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
(1)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的当事人在办理专利申请权转让登记之前,可以以专利申请被驳回为由请求解除合同;但在办理专利申请权转让登记之后,则不得因此请求解除合同,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专利申请因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成立时即存在尚未公开的同样发明创造的在先专利申请被驳回,当事人可以请求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3)订立专利权转让合同或者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之前,让与人自己已经实施发明创造的,在合同生效后,受让人可以要求让与人停止实施,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4)让与人与受让人订立的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不影响在合同成立前让与人与他人订立的相关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或者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效力。(2009年新制度综合题)
4、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1)当事人对专利实施许可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认定为“普通实施许可”。
(2)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约定受让人可以再许可他人实施专利的,认定该再许可属于“普通实施许可”,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排他实施许可合同”的让与人不具有独立实施其专利的条件,以一个普通许可的方式许可他人实施专利的,可以认定为让与人自己实施专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4)当事人之间就“正在申请专利的技术成果”订立的许可使用合同
①在专利申请公开之前,适用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规定;
②发明专利申请公开以后、授权之前,参照适用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规定;
③授权之后,原合同即为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5)当事人不得以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标的是已经申请专利但尚未授权的技术为由主张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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