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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选题:甲为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乙为甲个人债务的债权人,当甲的个人财产不足以清偿乙的债务时,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乙可以行使的权利是( )。
    A. 代位行使甲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B. 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甲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C. 自行接管甲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D. 以对甲的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答案:B
    解析:(1)选项AD: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2)选项B: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